《新疆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工程学院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和自治区学联组织指导下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本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建设新疆一流应用型本科大学贡献青春力量;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理论学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发挥作为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本会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新疆工程学院委员会专职干部中聘请1人为秘书长,指导本会各项工作,监督本会财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新疆工程学院学籍的本科生和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二)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级组织,并完成本会所分配的任务。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自治区学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新疆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新疆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自治区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常设机构。
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举行三次全体会议。
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自治区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新疆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自治区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院党委同意,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设成员5人,其中执行主席1人,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本会重大事项,并聘任学校团委专职团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新疆工程学院学生会设办公室、学习部、权益部、文艺部、体育部、宣传部6个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1至2人。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资料整理、档案管理,学生会财产登记、储存,会议记录,文件起草、发放,办公室布置、整理,值班安排,内部会议通知、出勤状况考评,整理撰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学习部:组织多种形式的学风建设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同学们的知识面,为广大同学创造一个优良的求学环境。
(三)权益部:代表同学心声,维护同学权益,收集学生在宿舍管理、餐饮服务、校园环境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四)文艺部:组织开展校内各类学生文艺活动,丰富同学们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同学的艺术鉴赏水平,协助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娱活动。
(五)体育部:组织开展校内各类学生体育活动,丰富同学们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同学的身体素质,协助学校体育教研部开展相关体育活动及比赛。
(六)宣传部:坚持正确宣传导向,为学生会策划、举办的活动做好宣传工作,负责活动前期宣传方案设计、宣传海报和邀请函的制作,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做好学生会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所在学院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校学生会每学期听取1次学院学生会工作及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学院学生会设主席团成员3人,其中执行主席1人。学院学生会实行轮值制度,职能部门不超过6个,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变动应及时向本会申报备案。
第十五条 所有班级设立班级委员会。各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本班全体学生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班级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须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
第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面向全校范围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保证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它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十八条 本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坚持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作工作汇报,重要事项报学校党委研究决议。校党委工作部和校团委共同研究本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要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新疆工程学院学生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