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团章第二十一条中提到: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该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与二十三条中也补充到: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军队和武装部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和武装部队中团的组织在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的规定及指示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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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小测试:
下列有关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叙述错误的是? ( )
A.讨论和决定该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B.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C.领导所有地区团的工作
公布上期答案,答案选A。(相信认真学习网上团课的同学们都答对了)本期答案,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