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学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

新工院团发202421


新疆工程学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各学院团委:

《新疆工程学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自2019年实行以来,有效推进了我校第二课堂育人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学校教育教学的不断进步和改革,细则中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校团委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拟对《新疆工程学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新疆工程学院共青“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实践育人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类素质提升活动,着力提升我校大学生的道德修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课程是本科生必修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须获得至少8学分(两年制本科生至少4学分)方可获得学士学位。“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以相应的第二课堂学时进行折算,25第二课堂学时对应1个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在德育教育(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智育教育(创新创业与技能培养)、体育教育(体育运动与身心发展)、美育教育(文化艺术与校园活动)、劳动教育(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5个方面获得相应学时,其中,德育教育不得少于50个学时,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少于50个学时。

第四条 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实施认证的组织领导机构教务处负责认定“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校团委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策划、项目开展、审核汇总,各学院依托第二课堂成绩信息管理平台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实施、项目申报及学时登记录入等。各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组织,结合专业特点丰富“第二课堂成绩单”内容,引导学生顺利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分团委书记具体实施;各班级班主任及团支部书记负责所在班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手册》的内容确认。

第五条 班主任及班级团支部书记在学年末审核《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手册》内容,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各分团委)检查各班级完成情况,公布上一学年已获得学时数。在大四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要组织完成好对《第二课堂成绩单手册》学分的计算及赋分工作,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会同教务处核准后,公布“第二课堂成绩单”,即为认可学分。

第六条 学生参加活动认定第二课堂学时时,活动时长单次至少1小时或多次累计1小时,认定1学时;完成25个第二课堂学时,“第二课堂成绩”记为1个学分;第二课堂学时不设上限,可累计增加。所获得的学时不足200个的,可在毕业学年的4月份前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参加相关第二课堂活动进行补修。未能正常毕业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七条 在申请“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期间,凡弄虚作假的,情节恶劣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并依据《新疆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文件予以处分。

第二章  填写内容及评分细则

第八条 德育教育(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细则及评分。

1.参加校级党校培训,可获得20个学时/次;参加院级党校培训,可获得10个学时/次。

2.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民族团结联谊活动、主题团日活动、“经典照耀青春讲堂”、思政讲座等校级思想道德类活动的可获得2学时/次;参加院级思想道德类活动的可获得1学时/次。

3.积极参加爱校护校活动,关注学校动态支持学校发展,转发评论点击在看新疆工程学院官微推送的信息,可获得0.2学时/次,总学时数分别不超过10个学时。

4.参加全国、自治区校级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训班,经考核合格者,分别获得402010学时。

5.被评为全国、自治区、学校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团员、最美大学生等荣誉称号,分别获得402010个学时。

6.被全国、自治区、学校表扬好人好事、雷锋精神等事迹,分别获得402010个学时。

7.军训期间担任学生教官,并指导新生完成军训任务的,可获得40个学时/次;作为学生代表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校级重要仪式上发言的,可获得5个学时/次。

8.参加思想政治类社团,按要求完成社团内理论学习、研讨交流、读书分享等活动,可获得10学时/学期。

第九条 智育教育(创新创业与技能培养)细则及评分。

1.以学期为单位晚自习全勤,可获得5个学时/学期。

2.作为观众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可获得1个学时/;作为组织者或参与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可获得2个学时/

3.每借阅10本图书,可获得1个学时,以此类推,总学时数不超过25个学时。

4.参加创新创业类培训班,顺利结业后可按实际学时计算第二课堂学时,总学时数不超过25个学时。

5.获得各类技能证书,可获得20学时/证。

6.担任校级、院级“朋辈讲堂”讲师的,分别获得42个学时/次。

7.参加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社团,按要求完成社团内培训、讲座、科技创新等活动,可获得10学时/学期。

第十条 体育教育体育运动与身心发展细则及评分

1.作为观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运动可获得1个学时/;作为组织者或参与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运动可获得2个学时/

2.作为观众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活动可获得1个学时/;作为组织者或参与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活动可获得2个学时/

3.按规定大三、大四学生完成校园跑任务,可获得15学时/学期。

4.个人项目全国体育及心理健康类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获得10080706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3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5.个人项目在自治区级体育及心理健康类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获得8070605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25个学时/次,集体项目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6.个人在校级体育及心理健康类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获得151064个学/次,其他参加者获得2个学时/次,集体项目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7.参加体育类社团,能够按时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可获得10学时/学期。

第十一条 美育教育文化艺术与校园活动细则及评分

1.作为观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可获得1个学时/次;作为组织者或参与者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可获得2个学时/次。

2.参加文艺类社团,能够按时完成训练和演出任务的,可获得10学时/学期。

3.个人项目在全国文化艺术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获得1008070605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2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4.个人项目在自治区文化艺术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获得706050402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1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其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5.个人项目在校文化艺术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获得201510学时/,其他参加者获得2个学时/院级文化艺术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获得864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1个学时/次。集体获得名次的,项目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6.学生举办全国性、自治区级、市级、校内个人艺术作品展览或演出的,分别获得100806040个学时/次。

第十二条 劳动教育(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细则及评分。

1.参加校级实践活动获得2个学时/次,参加院级实践活动获得1个学时/次。

2.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校级、院级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团队按要求完成实践任务的,分别获得60504020个学时/次。参加寒暑假分散社会实践活动至少2周且实践活动总结或调研报告合格的,获得10个学时/次。

3.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评比中获得全国、自治区级、校级表彰的,分别获得302010个学时/次;集体受到表彰的,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4.参加校级志愿服务活动,获得2个学时/参加院级志愿服务活动,获得1个学时/次。

5.参加全国或自治区的各类赛事、展会、会议等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并完成相关任务的,分别获得3020个学时/

6.参加学校文明志愿岗或勤工助学岗位服务满一个月的获得2个学时/,服务满一学期的获得10个学时/次,服务满一学年的获得20个学时/次。

7.个人志愿服务活动中获得全国、自治区级、校级、院级表彰的,分别获得3020105个学时/次;集体受到表彰的,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8.参加校级劳育活动获得2个学时/参加院级劳育活动获得1个学时/参加经学校认定的重要活动,获得5个学时/次。

9.担任宿舍长、团支部委员、班委一年,经考核合格,获得10个学时/年;担任团支书、班长、院级学生组织负责人一年,经考核合格,获得15个学时/年;担任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一年,经考核合格,获得25个学时/年;担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一年,经考核合格,获得40个学时/担任自治区学联主席或驻会主席一年,经考核合格,获得50个学时/年;担任全国学联副主席或全国学联驻会主席一年,经考核合格,获得60个学时/年;如同一学年兼多职的,只按高职获得相应学时。

10.所在班团(社团)组织获得国家、自治区级、校级、院级表彰的,参与者分别获得201052个学时/次。

11.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校级、院级其他类荣誉称号,可分别获得402052个学时。

12.参加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社团,能够完成校内外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及相关志愿公益类比赛的,可获得10学时/学期。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在新生入学时,应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新疆工程学院实行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实施方案》,使学生明确细则的具体规定,以便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进校后,各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应根据新生名册,领取《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手册》,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有关内容,指定负责人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对审核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毕业答辩资格;对不负责任的组织单位和审核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级本科生开始实施。原《新疆工程学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新疆工程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指导委员会,对以上有关条款的增改,必须经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实行。

新疆工程学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

认证机构设置

指导委员会

 任: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单位团委、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科研处、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教研部文化艺术学院、工程技能实训学院、图书馆、各二级学院


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设在学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