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院团发〔2024〕21号
新疆工程学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各学院团委:
《新疆工程学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自2019年实行以来,有效推进了我校第二课堂育人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学校教育教学的不断进步和改革,细则中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校团委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拟对《新疆工程学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新疆工程学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实践育人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类素质提升活动,着力提升我校大学生的道德修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课程是本科生必修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须获得至少8个学分(两年制本科生至少4个学分)方可获得学士学位。“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以相应的第二课堂学时进行折算,25个第二课堂学时对应1个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在德育教育(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智育教育(创新创业与技能培养)、体育教育(体育运动与身心发展)、美育教育(文化艺术与校园活动)、劳动教育(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5个方面获得相应学时,其中,德育教育不得少于50个学时,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少于50个学时。
第四条 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实施认证的组织领导机构,教务处负责认定“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校团委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策划、项目开展、审核汇总,各学院依托第二课堂成绩信息管理平台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实施、项目申报及学时登记录入等。各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组织,结合专业特点丰富“第二课堂成绩单”内容,引导学生顺利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分团委书记具体实施;各班级班主任及团支部书记负责所在班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手册》的内容确认。
第五条 班主任及班级团支部书记在学年末审核《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手册》内容,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各分团委)检查各班级完成情况,公布上一学年已获得学时数。在大四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要组织完成好对《第二课堂成绩单手册》学分的计算及赋分工作,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会同教务处核准后,公布“第二课堂成绩单”,即为认可学分。
第六条 学生参加活动认定第二课堂学时时,活动时长单次至少1小时或多次累计1小时,认定1学时;完成25个第二课堂学时,“第二课堂成绩单”记为1个学分;第二课堂学时不设上限,可累计增加。所获得的学时不足200个的,可在毕业学年的4月份前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参加相关第二课堂活动进行补修。未能正常毕业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七条 在申请“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期间,凡弄虚作假的,情节恶劣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并依据《新疆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文件予以处分。
第二章 填写内容及评分细则
第八条 德育教育(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细则及评分。
1.参加校级党校培训,可获得20个学时/次;参加院级党校培训,可获得10个学时/次。
2.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民族团结联谊活动、主题团日活动、“经典照耀青春讲堂”、思政讲座等校级思想道德类活动的,可获得2学时/次;参加院级思想道德类活动的可获得1学时/次。
3.积极参加爱校护校活动,关注学校动态、支持学校发展,转发评论点击在看新疆工程学院官微推送的信息,可获得0.2学时/次,总学时数分别不超过10个学时。
4.参加全国、自治区、校级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训班,经考核合格者,分别获得40、20、10个学时。
5.被评为全国、自治区、学校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团员、最美大学生等荣誉称号的,分别获得40、20、10个学时。
6.被全国、自治区、学校表扬好人好事、雷锋精神等事迹,分别获得40、20、10个学时。
7.军训期间担任学生教官,并指导新生完成军训任务的,可获得40个学时/次;作为学生代表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校级重要仪式上发言的,可获得5个学时/次。
8.参加思想政治类社团,按要求完成社团内理论学习、研讨交流、读书分享等活动,可获得10学时/学期。
第九条 智育教育(创新创业与技能培养)细则及评分。
1.以学期为单位晚自习全勤,可获得5个学时/学期。
2.作为观众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类活动,可获得1个学时/次;作为组织者或参与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类活动,可获得2个学时/次。
3.每借阅10本图书,可获得1个学时,以此类推,总学时数不超过25个学时。
4.参加创新创业类培训班,顺利结业后可按实际学时计算第二课堂学时,总学时数不超过25个学时。
5.获得各类技能证书,可获得20学时/证。
6.担任校级、院级“朋辈讲堂”讲师的,分别获得4、2个学时/次。
7.参加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社团,按要求完成社团内培训、讲座、科技创新等活动,可获得10学时/学期。
第十条 体育教育(体育运动与身心发展)细则及评分。
1.作为观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运动,可获得1个学时/次;作为组织者或参与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运动,可获得2个学时/次。
2.作为观众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活动,可获得1个学时/次;作为组织者或参与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活动,可获得2个学时/次。
3.按规定大三、大四学生完成校园跑任务,可获得15学时/学期。
4.个人项目在全国体育及心理健康类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获得100、80、70、6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3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5.个人项目在自治区级体育及心理健康类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获得80、70、60、5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25个学时/次,集体项目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6.个人在校级体育及心理健康类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获得15、10、6、4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2个学时/次,集体项目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7.参加体育类社团,能够按时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可获得10学时/学期。
第十一条 美育教育(文化艺术与校园活动)细则及评分。
1.作为观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可获得1个学时/次;作为组织者或参与者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可获得2个学时/次。
2.参加文艺类社团,能够按时完成训练和演出任务的,可获得10学时/学期。
3.个人项目在全国文化艺术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获得100、80、70、60、5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2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4.个人项目在自治区级文化艺术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获得70、60、50、40、2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1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其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5.个人项目在校级文化艺术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获得20、15、1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2个学时/次;在院级文化艺术类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获得8、6、4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1个学时/次。集体获得名次的,项目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6.学生举办全国性、自治区级、市级、校内个人艺术作品展览或演出的,分别获得100、80、60、40个学时/次。
第十二条 劳动教育(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细则及评分。
1.参加校级实践活动获得2个学时/次,参加院级实践活动获得1个学时/次。
2.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校级、院级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团队,按要求完成实践任务的,分别获得60、50、40、20个学时/次。参加寒暑假分散社会实践活动至少2周且实践活动总结或调研报告合格的,获得10个学时/次。
3.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评比中获得全国、自治区级、校级表彰的,分别获得30、20、10个学时/次;集体受到表彰的,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4.参加校级志愿服务活动,获得2个学时/次;参加院级志愿服务活动,获得1个学时/次。
5.参加全国或自治区的各类赛事、展会、会议等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并完成相关任务的,分别获得30、20个学时/次。
6.参加学校文明志愿岗或勤工助学岗位,服务满一个月的获得2个学时/次,服务满一学期的获得10个学时/次,服务满一学年的获得20个学时/次。
7.个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得全国、自治区级、校级、院级表彰的,分别获得30、20、10、5个学时/次;集体受到表彰的,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8.参加校级劳育活动,获得2个学时/次;参加院级劳育活动,获得1个学时/次;参加经学校认定的重要劳育活动,获得5个学时/次。
9.担任宿舍长、团支部委员、班委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获得10个学时/年;担任团支书、班长、院级学生组织负责人满一年,经考核合格,获得15个学时/年;担任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满一年,经考核合格,获得25个学时/年;担任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满一年,经考核合格,获得40个学时/年;担任自治区学联主席或驻会主席满一年,经考核合格,获得50个学时/年;担任全国学联副主席或全国学联驻会主席满一年,经考核合格,获得60个学时/年;如同一学年兼多职的,只按高职获得相应学时。
10.所在班团(社团)组织获得国家、自治区级、校级、院级表彰的,参与者分别获得20、10、5、2个学时/次。
11.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校级、院级其他类荣誉称号,可分别获得40、20、5、2个学时。
12.参加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社团,能够完成校内外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及相关志愿公益类比赛的,可获得10学时/学期。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在新生入学时,应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新疆工程学院实行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实施方案》,使学生明确细则的具体规定,以便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进校后,各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应根据新生名册,领取《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手册》,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有关内容,指定负责人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对审核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毕业答辩资格;对不负责任的组织单位和审核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级本科生开始实施。原《新疆工程学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新疆工程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指导委员会,对以上有关条款的增改,必须经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实行。
新疆工程学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
认证机构设置
指导委员会
主 任: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
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单位:校团委、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科研处、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教研部、文化艺术学院、工程技能实训学院、图书馆、各二级学院
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设在学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