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深化共青团改革,贯彻落实校党委“五五”发展理念,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发挥第二课堂在服务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人才培养中心工作的重要作用,把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与学生参与团学课外活动之间实现无缝隙的嵌入、客观性的记录、价值性的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就做好我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是充分借鉴第一课堂教学育人机理和工作体系,整体设计高校共青团工作内容、项目供给、评价机制和运行模式,实现共青团组织实施的思想政治引领、素质拓展提升、社会实践锻炼、志愿服务公益和自我管理服务等第二课堂活动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高校学生参与共青团第二课堂可记录、可评价、可测量、可呈现的一整套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作为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的必修学分,本科生在学习期间,除完成课内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学分外,至少8学分(两年制本科生不少于4学分)方可获得学士学位。以相应的第二课堂学时折算,累计获得200个学时后获得8个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应在德育教育(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智育教育(创新创业与技能培养)、体育教育(体育运动与身心发展)、美育教育(文化艺术与校园活动)、劳动教育(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5个方面获得相应学时,其中,德育不得少于50个学时,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少于50个学时。
第四条 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实施认证的组织领导机构,“第二课堂”成绩学分成绩评定由教务处负责认定,校团委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策划、项目开展、审核汇总,各学院依托第二课堂成绩信息管理平台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实施、项目申报及学时登记录入等。各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组织,结合专业特点丰富“第二课堂成绩单”内容,引导学生顺利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分团委书记具体实施;各班级班主任及团支部书记负责所在班级学生《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手册》的内容确认。
第五条 班主任及班级团支部书记在学年末审核《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手册》内容,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各分团委)检查各班级完成情况,公布上一学年已获得学时数。在大四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要组织完成好对《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手册》学时的计算及赋分工作,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会同教务处核准后,公布“第二课堂成绩单”,即为认可学分。
第六条 学生参加活动认定第二课堂学时时,活动时长单次至少1小时或多次累计1小时,认定1学时;完成25个第二课堂学时,“第二课堂成绩”记为1个学分;第二课堂学时不设上限,可累计增加。所获得的学时不足200个的,可在毕业学年的4月份前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参加相关第二课堂活动进行补修。未能正常毕业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七条 在申请“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期间,凡弄虚作假的,情节恶劣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并依据《新疆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文件予以处分。
第二章 填写内容及评分细则
第八条 德育教育(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细则及评分。
1.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党校培训,可获得20个学时/次;参加院级党校培训,可获得10个学时/次。
2.在校期间参加每学期集中教育学习、民族团结联谊、主题团日活动、“经典照耀青春讲堂”、专家讲座等校级思想道德类活动的可获得2学时/次;参加院级思想道德类活动的可获得1学时/次。
3.学生积极参加爱校护校活动,关注学校动态,支持学校发展,转发评论点击在看新疆工程学院官微推送的信息,可获得0.5学时/次,总学时数不超过25个学时。
4.参加全国、自治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训班,经考核合格者,分别获得40、20个学时。
5.参加全国、自治区、校级、院级学生干部(骨干)培训班,经考核合格者,分别获得20、15、10、5个学时。
6.学生被全国、自治区、学校评为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团员、最美大学生等荣誉称号,分别获得40、30、20个学时。
7.在校期间被全国、自治区、学校表扬好人好事、雷锋精神等事迹,分别获得50、30、20个学时。
第九条 智育教育(创新创业与技能培养)细则及评分。
1.学生作为观众每参加一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可获得1个学时;作为组织者或参与者每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可获得2个学时。
2.在校期间每借阅10本图书,可获得1个学时,以此类推,总学时数不超过25个学时。
3.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实践培训班,顺利结业后可按实际学时计算第二课堂学时,总学时数不超过25个学时。
4.在校期间负责国家级创新创业项目并顺利开展的每项可获得10个学时,参与者可获得8个学时;负责自治区级创新创业项目并顺利开展的每项可获得8个学时,参与者可获得6个学时;负责校级创新创业项目并顺利开展的每项可获得7个学时,参与者可获得5个学时。
5.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可获得50个学时,获得发明专利认证每项可获得100个学时。
6.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般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可获得10个学时,在一般核心刊物上发表每篇可获得50个学时,全文被SCI、EI、SSCI、IEEE、CSSCI等重要核心期刊收录每篇可获得100个学时。
7.在全国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获得100、80、70、60、5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其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8.在自治区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获得70、60、50、40、2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其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9.在校级科技或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获得30、20、1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其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10.在院级科技或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获得10、6、4个学时/次,集体项目其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11.在校期间获得各类技能证书,可获得20学时/证。
第十条 体育教育(体育运动与身心发展)细则及评分
1.学生作为观众每参加一次学院组织的各类体育运动可获得1个学时;作为组织者或参与者每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运动可获得2个学时。
2.学生作为观众,参加学院组织的心理健康活动,获得0.5个学时/次,作为组织者或参与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活动,获得1个学时/次。
3.在全国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获得100、80、70、6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3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其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4.在自治区级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获得70、60、50、3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2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其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5.在校级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获得15、10、6、4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2个学时/次,集体项目其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第十一条 美育教育(文化艺术与校园活动)细则及评分
1.学生作为观众每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可获得1个学时;作为组织者或参与者每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可获得2个学时。
2.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演讲、辩论、征文、主持人等主题比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获得30、20、1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5个学时/次。参加院级各类主题比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获得20、15、10、5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4个学时/次。集体获得名次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增加学时。
3.在全国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获得100、80、70、60、5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2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其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4.在自治区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获得70、60、50、40、20个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获得1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其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5.在校级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获得30、20、10个学时/次,集体项目其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6.在院级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获得10、6、4个学时/次,集体项目其成员所获得学时减半。
7.学生在校期间举办全国性、自治区级、市级、校内个人艺术作品展览或演出的,分别获得100、80、70、50个学时/次。
第十二条 劳动教育(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细则及评分。
1.在校期间参加日常校级实践活动获得4个学时/次,参加学院组织的实践活动获得2个学时/次。
2.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校级、院级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团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分别获得80、60、40、20个学时/次。学生自主参加寒暑假分散社会实践活动达2周且完成一篇合格的实践活动总结或调研报告,获得10个学时/次。
3.在校期间社会实践活动中个人获得全国、自治区级、校级表彰的,分别获得30、20、10个学时/次;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增加学时。
4.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志愿公益服务活动,获得1个学时/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志愿公益服务活动,获得2个学时/次。
5.参加全国或自治区的各类赛事、展会、会议等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并完成志愿服务任务的,分别可获得30、20个学时。
6.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文明志愿岗或公益性勤工助学岗位服务满一个月的获得2个学时/次,服务满一个学期的获得10个学时/次,服务满一个学年的获得20个学时/次。
7.在校期间志愿公益活动中个人获得全国、自治区级、校级、院级表彰的,分别获得30、20、10、5个学时/次;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增加学时。
8.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劳动活动获得2个学时/次,参加学院组织的劳动活动获得1个学时/次,参加经学校认定的重点劳动活动(重要事件节点),获得5个学时/次。
9.担任宿舍长、团支部委员、班委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获得10个学时/学年;担任团支书、班长、院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获得15个学时/学年;担任校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获得25个学时/学年;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获得40个学时/学年,担任自治区学联主席或驻会主席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获得50个学时/学年;担任全国学联副主席或全国学联驻会主席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获得60个学时/学年;如同一学年兼多职的,只按高职获得相应学时。
10.所在班团(社团)组织获得院级、校级、自治区级、国家级表彰的,所有参与者分别获得2、5、10、20个学时/次。
11.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校级、院级其他类荣誉称号,可分别获得40、20、5、2个学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在新生入学时,应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新疆工程学院实行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实施方案》,使学生明确细则的具体规定,以便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进校后,各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应根据新生名册,领取《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手册》,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有关内容,指定负责人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对审核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毕业答辩资格;对不负责任的组织单位和审核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即面向各年级学生全面实行,普通本科生记录前三年的“第二课堂”学分,专升本学生记录第一年的“第二课堂”学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新疆工程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指导委员会,对以上有关条款的增改,必须经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实行。
新疆工程学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机构设置
指导委员会
主 任: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
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单位: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学院、工程技能实训学院、图书馆、各二级学院。
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中心设在学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