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利机构,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会权益。

第二条  学代会和学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度),监督章程(制度)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学代会代表

代表选举办法: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一)代表应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联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和《新疆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通过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的名额由校学生会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按比例进行分配,经各院学生会组织召开本院学代会进行选举,报校学生会审查通过,即获得校级学代会代表资格。

(二)代表产生程序

1)各学院产生院级代表。各学院根据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代表人数,并将名额分配到班级。按照分配的名额,自愿报名并以班级为单位进行选举,学院代表候选人名单以班级为单位报送学院学生会。学院经过充分酝酿协商,确定本院学代会代表;

2)各学院学生会组织召开本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级代表。各院依据学校分配给学院的代表名额,经充分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组织召开本院学生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校级代表。代表得票数须超过到场代表总数半数(含半数)才能当选。选举出来的代表将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各个学院将选举结果写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如选票,签到表等)送到校学生会备案;

3)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获得正式代表资格;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具备代表选举资格的,应由所在学院重新进行选举。

(三)各院选举出的校级代表中,非校、学院级学生干部的学生代表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男女性代表比例参照全校男女生比例;鼓励少数民族学生竞选学代会代表,少数民族学生代表占代表总数比例大于等于少数民族学生占学院学生总数比例。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凡取得新疆工程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学代会代表团

学代会代表团是学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参与学生事务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以代表团的形式参加会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代会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 代表团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划分,校学生会主席团也可视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将两个以上学院的代表划归一个代表团,并有权进行适度调整。

第十 各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两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学院推荐,学生会主席团审查,经该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在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主持各代表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 学代会代表团在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职责:

(一)组织本团学代会代表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大会其他议题;

(二)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学代会代表可以向学代会提出议案,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讨论和形成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的提案、建议。

第十 学代会代表团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

(一)组织学代表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学代表对各个学院学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开展调查;

(三)受校学生会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查;

(四)听取和收集学生相关意见、建议和批评,向校学生会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形成议案提交学代会;

(五)通报议案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学代表对本学院学生会组织和相关干部执行学代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五章 校学生会主席团

十五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十六 校学生会主席团聘任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十七 校级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系)学生会主席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系)团组织同意,由学院(系)党组织确定。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校学生会备案。

十八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的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免各部门负责人;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四)与院学生会主席团进行沟通交流,上传下达,指导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五)组织筹备学代会相关工作,并向学代会做相关报告;

(六)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十九 校学生会主席团针对程序性事务设立资格审查组与提案组。

(一)资格审查组,负责定期对大会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各学院分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学院代表进行相应资格审查;对学代会代表贯彻执行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学代会代表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二)提案组,负责收集和整理本学年学代会代表座谈会提案,进行分类和统计,归类后备案,形成各项议案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就各相关工作进行反映和沟通;对议案的讨论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相关信息的统计整理,及时公开相关处理情况,解答提案人的问题。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须每月至少一次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校学生会秘书长召集主持,就校学生会日常事务和提案工作进行汇报总结。

第二十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辞职、罢免。

校学代会会议期间,校学生会主席团的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会议对其辞职请求审议决定。

校学生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校学生会主席团组成人员进行罢免,由校学生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校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斥,或者书面提出申斥,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印发会议审议决定。

以上会议决定均需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报学校党委审议。

会议

二十二 校级层面,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二级学院层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团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二十三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包含资格审查、秘书组、会务组、宣传组),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十四 学校团委应对学生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审查,并指导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十五 学生会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组织和上级学生会组织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六 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

二十七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学校团委审定,学生会组织须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学生会组织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任)主席团成员名单。

提案

二十九 提案是学生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发展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参与学校治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

三十 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十一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

(一)提案应围绕以下方面提出并征集:

1.教育教学方面。具体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师教学、教学基础设施、教学课程安排等方面;

2.成长成才方面。具体包括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组织建设、学术能力培养、就业能力培养、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生奖惩等方面;

3.生活服务方面。具体包括住宿、饮食、体育场地和器材、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

4.权益维护方面。具体包括校园环境安全与治理、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

5.有关学校和学生发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制度有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3.纯属个人或不代表广大同学意愿的具体问题;

4.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三十二 提案的处理

(一)大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并移交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

(二)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校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并跟进办复进度;

(三)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同时将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提交大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就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向全体代表报告。

附则

三十三 实施办法解释权属新疆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