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对象
为提高活动针对性、确保活动实效,各项目要明确参与对象,应尽量具体到年级、专业等,各学生社团活动项目参与对象主要针对社团会员。
第六条 为了使文化活动和课堂教学在内容相衔接、时间不冲突,校园文化活动时间定为:
(一)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一般安排在周五晚上,周六周日进行。
(二)各活动举办单位不得占用第一课堂的学习时间,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各学院、相关部门及教师、辅导员,不得批准学生以参加和组织校园文化活动为事由的课堂教学请假。
(四)一般性校园文化活动每场时长不超过90分钟,文艺晚会等较大规模校园文化活动每场时长不超过120分钟。
第七条 为了提高校园文化活动场馆利用效能,学校按照统筹管理、有序使用、确保安全、自我服务的方式,做好活动场地管理工作。
(一)学校活动场地有序向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开放,相关单位将所管辖场地开放时间、预约方式等在OA办公系统公开发布。
(二)举办单位根据活动规模、形式等,选择适宜的活动场地,并提前预约使用。
(三)在校内室外公共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由活动举办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保卫处审批。
(四)举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场地设施使用管理事宜,并在活动结束后将物品归位,将场地打扫干净。
第八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一)在筹划活动时考虑安全因素,在活动开始前开展安全教育,在活动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凡学生参加的跨学院、跨学校校外文化活动,须根据活动内容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三)大型文化活动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提前报保卫处备案。
(四)明确有安全风险,或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等情况的,应立即暂停或取消活动,并做好现场疏导、解释说明等工作。
第九条 各活动举办单位要重视活动宣传,通过全程、适度和高质量的宣传,扩大活动的育人效果和校内外影响。
(一)各活动举办单位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做好宣传工作,涉及重大主题、媒体采访、校外宣传等应报宣传部审核或备案。
(二)校园文化活动室外的宣传品张贴、横幅悬挂等,须在学校规定的张贴栏或区域,不得随意张贴或悬挂。
(三)校园文化活动要坚持节约原则,一般不悬挂室外宣传横幅,不布置彩虹门、彩球彩旗彩带等,非大型活动一般不制作幕布。
(四)校园网首页一般发布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创新性的校园文化活动报道或综述,鼓励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强活动宣传。
第十条 校园文化活动经费管理本着节约、规范的原则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一)校园文化活动主要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学校、学院应逐年加大学生文化活动经费投入力度,以改善校园文化活动条件,提升校园文化活动的层次。
(二)各学院、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指导所辖学生组织做好经费管理使用。
(三)活动前应做好经费预算;经费开支应坚持双(多)人共同办理,应开具正式发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财务结算和报销工作。
(四)社会资助是校园文化活动经费的重要补充。社会资助款项应及时入账,社会资助款项应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接受有损学校声誉、有害学生健康成长、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等情况的资助。
(五)校园文化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活动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项目,向活动参与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校园募捐活动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组成部分,学生爱心、责任心教育的重要形式,是组织动员大学生关心他人、关爱社会的重要途径。
(一)校内募捐活动须由发起单位(团体)征得学生处、保卫处同意后方可组织,任何团体未经审批不得私自组织募捐活动,个人不能发起募捐活动。
(二)针对重大灾害等事件的募捐活动,无偿献血等常规性募捐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为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校内募捐活动一般定点开展,严禁私自在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办公楼等地进行募捐活动,严禁强迫捐款、强制摊派等募捐行为。
(四)募捐举办单位应将募集款项、物品及时登记造册和送交(寄送)受助人,收到回单、收据等凭证后,及时向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第十二条 校外专家、知名人士等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邀请他们参加指导校园文化活动是帮助大学生融入社会、拓宽视野和推进学校文化荣校、开放活校的重要途径。
(一)各学院、部门和学生组织等可以邀请校外专家、知名人士、优秀校友等来校,面向大学生举办公开讲座、报告等活动;活动须由具体单位组织举办,并于活动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二)拟邀请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来校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或我校大学生拟赴国(境)外参加文化活动,举办单位、推荐单位须提前报经校外事办公室同意。
(三)校园文化活动中有涉及民族、宗教及港澳台事务内容的,举办单位须提前报经党委统战部同意。